三门县商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县政府的相关信息,特编制《三门县商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目前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 2010年以来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档案馆查阅索取县政府有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县政府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http://xxgk.sanmen.gov.cn )。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三门县商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县行政中心四楼西区;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76)83383772;传真号码:(0576)83383779;电子邮件:smwjmj@126.com;邮政编码:317100。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三门县商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三门县商务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到县商务进当面提出口头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县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掌握的信息,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处理时限 

(1)本单位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申请费用 

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单位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本机关设立信息公开监督电话:0576-83383951,主动接受监督。同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