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三政规[2023]2号,以下简称《通告》)内容,现就《通告》作如下解读:
一、《通告》依据
本《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通告》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三门县辖区内
三、《通告》发布原因解读
近期我县气温逐渐回升,天气持续晴好,空气干燥,森林火险等级较高,加之清明节即将到来,祭奠扫墓、燃放烟花爆竹、进山入林旅游等野外活动日渐频繁,野外用火增多,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形势进入一年中最严峻时期。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严防森林火灾,特发布本《通告》。
四、《通告》主要内容解读
《通告》主要内容分为禁火期、禁火区、禁止事项、法律责任四个部分。
(一)森林禁火期及禁火区的设置
2023年3月1至5月5日是全县禁火期。全县林地及距林缘100米以内区域为禁火区。
(二)八大禁令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2、禁止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放孔明灯;
3、禁止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灰、烧地坎草、炼山等一切生产性用火;
4、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玩火;
5、禁止在禁火区内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
6、禁止在禁火区内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7、禁止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8、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1、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党政纪责任。
2、未成年人和痴、呆、精神病患者等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及其监护人法律责任。
3、损坏、拆除森林防灭火标志标识、设施设备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法规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由三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读。
解读人:梅建省 联系方式:05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