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新能源生态产业园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健跳镇花市村尖坑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政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
三门县新能源生态产业园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健跳镇花市村尖坑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矿政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门县新能源生态产业园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健跳镇花市村尖坑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项目总面积1954.85亩,开采深度+301.17~+140米,资源储量约5647万m3(以政府审批结果为准)。为做好项目的政策处理工作,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条 三门县新能源生态产业园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健跳镇花市村尖坑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政策处理工作,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统一政策、限期完成的要求,由健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健跳镇)负责辖区内政策处理工作。健跳镇应专门成立政策处理推进组,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政策处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工作时间到项目实施完成为止。相关工作任务及经费以签订《工作任务书》的形式,进行责任包干。
第三条 健跳镇主要工作任务包括:⑴土地政策处理(含养殖塘土地、附属设施用地、取土用地、弃渣用地、临时用地等)。⑵建筑物拆迁(含房屋拆迁和安置、坟墓迁移和安置、其它建(构)筑物拆迁等)。⑶果树苗木、青苗、养殖物的清理和养殖设施的处置。⑷施工中涉及本辖区的工作协调和环境整治。⑸配合三门县新能源生态产业园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健跳镇花市村尖坑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推进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项目指挥部)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 涉及跨区域、跨部门职责范围和比较重大事项的,由县项目指挥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可以参照县内类似相关项目中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县委政法委、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县传媒中心、县供电局、县资源集团、县环境公司、县国投公司、县交旅集团、台州市通信发展办三门联络处、中国电信三门分公司、中国移动三门分公司、中国联通三门县分公司、铁塔公司等有关单位和健跳镇上街村、中街村、龙潭村、繁荣村、花市村、刘塘墩村等“村两委”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县项目指挥部做好政策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 政策处理工作所需经费,在任务书范围内的,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七条 经费包干范围,包括矿区范围内及廊道所涉及到的征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坟墓迁移补偿费,果树苗木、青苗补偿费,养殖物及养殖设施补偿费,其它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等费用。以定界红线内的实际征迁数量,按统一补偿标准核算包干总额。
因工程或征迁需要(含未列入项目测算的),扩大征迁安置范围而增加费用,经县项目指挥部审查同意后,按实追加。
第八条 包干经费由县项目指挥部根据健跳镇工作进度按需拨付。健跳镇按照“工作包干、计划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管好用好征迁资金,及时足额兑现政策处理补偿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运行。
第九条 县项目指挥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征迁资金的监管,及时开展财务审计,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 该项目涉及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占用税等必须先征收的税费,由项目业主单位先行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等其他费用按国家、省审批时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土地政策处理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参照现行征地片区综合价标准(详见附件1)实施,征地补偿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被征用村。
第十二条 果树苗木、青苗、房屋等地面附着物,根据类别,按规定的标准或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详见附件2、3)。
第十三条 养殖塘(含塘闸)设施和养殖物的补偿,根据类别,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或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详见附件4)。
第十四条 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建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水田、园地、旱地每年每亩按2500元补偿;林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每年每亩按1800元补偿。补偿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补偿,超过一年不足二年按二年补偿,复垦义务人并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使用土地完毕后,复垦义务人应拆除临时建筑物,按照复垦方案的要求恢复耕作条件。
第十五条 项目范围内涉及到民房征收、坟墓迁移的安置用地,由县项目指挥部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健跳镇、当地行政村做好规划选址、报批等工作,落实好安置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边角地无法耕种(或养殖),给予补偿。
第五章 房屋征收
第十六条 项目范围内涉及的企业、事业单位、养殖塘管理用房征迁工作按管辖权由健跳镇负责落实,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不考虑安置用地。
第十七条 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农村住房的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宅基地的安置按其法定占地面积征一还一,由健跳镇及所在行政村给予安排,各项规费依法给予减免。超出腾地面积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方案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3)。
第十九条 被征收住房所有人的租用过渡房补助费每户每年1500元给予补偿(期限三年)。搬迁补偿费按每户1200元给予补偿(含两次搬迁)。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其房屋及附属用房的给予奖励,民房按其补偿金额的10%予以奖励,企事业单位按其征迁规模每家给予2000-4000元的奖励,对不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将依法实行强制拆除,其费用从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拆建户在拆建中的人身安全,健跳镇为拆建户办理拆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县项目指挥部负责支付。
第二十二条 违章、违法建筑,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六章 杆线迁移
第二十三条 项目范围内的电力杆线设施的迁移,按县项目指挥部要求的期限,分别由各相关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按期完成迁移工作,按照“谁主张,谁出资”的原则,由主张方负责全部迁改费用,迁改完成后无偿移交给供电部门。迁改工程涉及的全部资产,主张方作为迁改补偿移交给供电公司,迁改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老旧设备、材料等资产由供电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办理报废或退役手续,并由供电公司负责处理。项目涉及市级及以上输电线路迁改的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范围内的通信杆线、广播电视杆线的迁移,按县项目指挥部要求的期限,分别由各相关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按期完成迁移工作,按照“谁主张,谁出资”的原则,由主张方负责全部迁改费用。通信杆线迁改完成后,原光缆、电杆等材料价值清零,不涉及资产报废相关手续,各产权单位自行负责现场清理。
第七章 工作要求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由于政策处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健跳镇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和项目涉及“村两委”应顾全大局,并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按时做好征迁等工作,确保工程按期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 对于阻挠和拖延重点工程建设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纪委监委、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健跳镇以及相关部门征迁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进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争先进位的氛围。
第二十八条 健跳镇和所涉村集体,在本项目政策处理工作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建设政策处理的果树、苗木、养殖物、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月19日起施行。
附件:1.三门县新能源生态产业园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健跳镇花市村尖坑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征地补偿标准
2.三门县新能源生态产业园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健跳镇花市村尖坑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果树、苗木和青苗补偿标准
3.三门县新能源生态产业园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健跳镇花市村尖坑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房屋附属物、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4.三门县新能源生态产业园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健跳镇花市村尖坑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养殖物及养殖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1
三门县新能源生态产业园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健跳镇花市村尖坑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亩
土地类别 | 二级区块 价格(元) | 三级区块 价格(元) |
一类用地 (水田、旱地、建设用地、农田水利用地、种改养养殖塘) | 52000 | 48000 |
二类用地 (林地、未利用地) | 32000 | 29000 |
河流、滩涂 | 国家所有,不付征用费 |
附件2
三门县新能源生态产业园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健跳镇花市村尖坑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果树、苗木和
青苗补偿标准
类别 | 规格 | 单株(簇)补偿 标准(元) | 每亩补偿标准 (元/亩) | 备注 |
葡萄 | 盛果期(4年以上) | 55 | 12000 | 最佳种植密度为 180-220 株/亩。 |
初果期(2-3年) | 35 | 7000 | ||
幼龄期(1年) | 10 | 2500 | ||
柑桔 | 盛果期(9年以上) | 150 | 12000 | 最佳种植密度为 45-70 株/亩。 |
初果期(4-8年) | 80 | 5000 | ||
幼龄期(1-3年) | 10 | 1000 | ||
桃树、板栗、枇杷、李树、梨树等 | 盛果期(5年以上) | 150 | 9000 | 最佳种植密度为 45-70 株/亩。 |
初果期(3-4年) | 80 | 5000 | ||
幼龄期(1-2年) | 10 | 1000 | ||
杨梅 | 盛果期(10年以上) | 300 | 13000 | 最佳种植密度为 25-30 株/亩。 |
初果期(5-9年) | 180 | 6000 | ||
幼龄期(1-4年) | 30 | 1500 | ||
毛竹 | 5 | 2500 | ||
杂竹 | 1 | 1000 | ||
树木 | 胸径3-5厘米 | 2 | 2500 | 胸径指树木离地面1.3米的直径; 古树珍稀名木、“名特优新”等特殊作物按实评估确定 |
胸径6-10厘米 | 25 | |||
胸径11-20厘米 | 50 | |||
胸径大于20厘米 | 90 | |||
覆盆子 | 30 | |||
茶园 | 2500 | |||
桑园 | 2000 | |||
果木苗圃 | 嫁接苗 | 0.5 | 2500 | 花卉苗木、名贵苗木、大树等,需要移植的,按实际评估确定 |
青苗补偿 | 单年生粮油作物 | 亩 | 1200 | |
单年生经济作物 | 亩 | 1500 | 速生性蔬菜 | |
2000 | 其他经济作物 |
说明:
1、各类果树补偿以单株计算,根据种植密度、品种、树龄、管护程度、长势长相、果实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评估价格,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各阶段的最高标准;
2、本表未包含的果树补偿指导价格可以参照本表类似果树补偿标准,也可以另行按实评估补偿;
3、名优品种果木按实际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4、面积1亩以上,郁闭度0.2以上的林木、毛竹按亩计算。
附件3
三门县新能源生态产业园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健跳镇花市村尖坑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房屋附属物、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注 |
太阳能热水器安拆补助费 | 台 | 300 | 含空气源热水器。电、液化气热水器的补偿减半执行。 |
不锈钢水箱安拆补助费 | 个 | 100 | |
空调安拆补助费 | 台 | 200 | |
自来水转迁补助 | 户 | 200 | 含一管插地抽水器 |
一户一表转迁补助费 | 户 | 150 | 指生活用电用户 |
电话移机补助费 | 门 | 108 | |
宽带转迁补助费 | 端口 | 208 | |
有线电视转迁补助费 | 户 | 100 | |
围墙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
天井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
粪坑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
水井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
鸭棚、管理用房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
蔬菜棚、葡萄架、大棚等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
坟墓(迁移费) | 框 | 1200 | 涉及到墓群的迁移由指挥部会同乡镇(街道)统一规划,安排迁埋点,建设费用由县项目指挥部负责。 |
附件4
三门县新能源生态产业园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健跳镇花市村尖坑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养殖物及
养殖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说明 |
养殖塘 | 亩 | 2500 | 建塘费 |
淡水养殖 | 亩 | 900-1200 | 所有养殖产品的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公告发布,由养殖户自行捕捞后,剩余养殖物的补偿;当年的养殖塘承包款按实退还。 |
海水养殖 | 亩 | 3500 | |
出海涵闸、塘内闸门、养殖管理房等 | 按实际评估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