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与依据
“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指明了方向、擘画了宏伟蓝图。建筑领域是碳排放重点领域,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
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度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考核结果的通知》(浙建设[2022]10号)文件内容,我县的2021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方面获得优先县(市、区)成绩,依据《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考核奖补办法》(浙建设[202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三门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总体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流程的明确与工作的划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初步筛选、技术标准核实、节能效果评审、竣工验收等工作。《办法》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申报所需材料进行了说明。《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三、解读机关
《办法》解读机关为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门县建筑业科),电话0576-83326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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